曹国岭常务副院长解读传统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合作途径

  曹国岭,中安联合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教授,北邮在线互联网金融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北邮在线金融科技研究院研究员,曾先后就职于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国银行,主要负责风险管理与控制。曹国岭教授主编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概述》、《互联网金融IT技术》、《互联网金融法律与实务》被国家工信部指定为相关教材。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处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保理业务在2016年超过了一万亿元,有预计2017年将会翻番,2023年达到2.4万亿元的总量。
  商业保理业务在国际上经历了百年发展非常成熟,但在中国仍处于起步之中。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出台多项政策推动保理产品把金融资源引入实体经济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为保理业发展带来了重要机遇。
  随着市场的变化,传统银行与商业保理的关系也在悄然改变。商业保理公司的一些优势吸引了商业银行前来开发不同的合作模式。虽然各大银行都成立了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部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人力资源不足等因素,许多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开展业务。
  因此,曹国岭教授提示,一些股份制银行到商业保理公司考察,希望通过与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更有效地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提供信用风险外包服务,帮助银行识别客户的信用风险,同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此外,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还可以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发行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
  本文重在探讨传统银行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双方在机制方式上的灵活性,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理念,双方合作发展,才能实现共赢。
  一、再保理模式
  为解决我国非银保理商融资需求未充分满足、银行保理商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瓶颈的问题,再保理模式应运而生。
  再保理通常作为一种授信增信的模式存在于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之间,是保理公司的一种融资方式。本质上是债权的再转让,即企业将其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保理公司再将此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其他保理商的行为。
  再保理与传统保理的主要差异在于再保理兼顾了授信主体与具体债项的审查,但再保理业务的受理条件、业务操作流程、跟踪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仍然遵循我行保理业务相关惯例与办法,银行保理商并不承担被再保理的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只是在发生信用风险之后再由银行保理商向境外保理商索赔。
  银行严格的风控体系使得优质的应收账款得到再转让,保理公司的流动资金得到补充,运营能力得到提高,并有能力进一步开展保理业务,使得实体经济中的企业得到更多的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通常会再转让一些成熟保理产品中的债权,这些产品针对特定的行业及细分行业,流程规范,风险可控。
  不过,主要注意的是,再保理企业杠杆率不得超过15倍。杠杆率按照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净资产的比值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二、双保理模式
  国际保理通常为双保理。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提供融资服务。
  FCI发布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详细介绍国际保理业务处理的规则。国内保理商可以通过加入FCI或IFG称为会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同出口企业签署保理协议后,保理公司向进口保理商申请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一旦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在核准额度内的有效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保理公司可以据此对出口商融资。但是,保理公司并不是就高枕无忧了。根据GRIF,进口保理商有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进口保理商可以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回来,并解除其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所有义务。
  在双保理模式下,即使已核准应收账款,也不能保证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因此,保理公司不能因为双保理而放松应收账款审查。为了降低由此带来的风险,保理公司应了解贸易双方,确保出口商的履约能力,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使进口商提出抗辩;同时,应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支付能力。
  因为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代理人和进口商信用担保人的双重身份,若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的利益与出口商一致,它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避免或减少损失;若在诉讼前己经获知进口商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就有可能站在进口商的一边希望自己或出口商败诉,达到解除赔付责任的目的。进口商的偿付能力是进口保理商行为取向的关键。因此,保理公司审核进口商的偿付能力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
  1、主要优点
  ①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一切有关问题均可与出口保理商交涉,并可由此获得全部的保理服务,从而消除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②出口商有可能获得条件较为优惠的融资。如进口保理商的贴现率比出口保理商低,可要求进口保理商以预付款方式或贴现方式提供融资。进口保理商按自己的贴现率将融资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并由其转交给出口商。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必须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担保,对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的应收账款保证退还相应的融资款项。
  ③出口保理商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债务人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将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为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限额供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参照执行。尽管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不承担责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尤其在出口商发生破产倒闭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的这种协助对收回债款、减少损失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④对于进口商来讲,它仅需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也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困难。
  ⑤有了进口、出口两个保理商,才能使出口商的债权得到保障,督促进口商清偿债务。
  2、主要缺点
  ①总成本会多于单保理,因为两个保理商必然需要双重的管理费、手续费以及双重的文件、记录等。
  ②货款的转移会慢于由债务人直接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因为通过进口保理商在银行账户的收付结算,增加了资金转移的环节,特别是国际保理业务处理每笔金额较小,在银行结算时间会比大金额的货款结算时间稍长一些。
  ③对进口保理商来讲,业务较为零散,一个出口商委托的保理业务,通过出口保理商分送向许多国家,以致销售额对每一个国家相对较小,进口保理商收到的经常是小额零散业务。
  三、银行代理模式
  由于资金实力不强、风险较大,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范围受到限制,部分保理公司业务集中于咨询业务、经纪业务,甚至外账催收业务,对于涉及资金量大的业务,只有鞭长莫及。
  因此,在实际中,保理公司往往采取与银行合作的策略。双方可以形成一种合作模式,即保理以银行为主,保理公司作为银行的代理机构、分销渠道进行运作,从而扩大业务量。
  曹国岭教指出,“保理的市场足够大、未来前景足够好,但风险也足够多。因此要与银行做好融合,形成中国的特色才行。”银行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时候,需要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等来控制风险,但是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来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银行也不愿干这种费力费时的工作。保理公司就会根据银行的需求,接受银行委托监管存货和管理应收账款,为其提供相应服务,让银行专注做其信贷业务,通过分工合作加强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双赢发展。
  从现实情况看,曹国岭教授表示,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人力成本高,人员有限。而开展前期调查需要花费很多精力,银行是不愿意做这种工作,只希望直接和目标客户开展业务。同时,银行还受经营区域的限制,不能对异地企业办理业务。保理公司根据银行需求,作为银行一种营销渠道为银行提供服务,了解银行保理业务的条件,根据银行条件筛选客户并进行相关调查后,向银行推荐业务,银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保理融资业务或受让保理公司应收账款办理再保理。通过保理公司的筛选推荐,银行扩展了营销渠道,并提高了业务的通过率,降低业务营销成本,并可通过保理公司跨越经营区域的限制。保理公司收取中介费用或差价,也突破资金来源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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